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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认定工伤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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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在医院需要戴上呼吸机保命,但其家属为了得到十六万元的工伤赔偿,擅自拔掉呼吸机,但是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为了避免支付工伤赔偿有要求医院坚持对尹广安使用呼吸机超过48小时即可。对此,罗茂乡副主席表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关于工伤鉴定这一块需要尽快修改。

  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小时的抢救,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尹广安家人决定撤掉呼吸机。而劳务公司又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的生命,一定要坚持48小时。这样的“荒唐事”背后折射出同一个问题——工伤认定的“48小时生死线”。“死了才算工伤,甚至以48小时为限,这样的规定该改改了。”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委员呼吁,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据了解,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正是这条规定,在之后的具体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罗茂乡委员表示,将与工作关系不确定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本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但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间的待遇差距高达20余倍。这也令部分突发疾病职工的家属以48小时的抢救时间为限,不得不在“保命”和“保赔偿”间痛苦抉择,同时,也给一些不良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留下空子。

  与此同时,这一条款的适用还引发了其他争议,比如48小时的起算点,各地标准不一,据此作出的判例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以48小时为标准‘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顾及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个案差异,出现的这些‘荒唐事’值得我们反思。”罗茂乡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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