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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人寿保险部分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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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编者按:前款为复效条款)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君,退还保险费."可见,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其现金价值并不丧失.

  三,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因为保险人多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即将开始发放年金时,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核实.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报,可调整保费而维持原保额所有.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则只能按真实年龄调整保额.当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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