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寿保险发展之初,对保险单失效后给付投保人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各国保险人做法不一,有的保险人给付保单持有人部分现金价值,有的保险人没收失效保险单现金价值,使其成为公司利润的来源之一,这些做法逐步被人们认识到对投保人极为不公.后来,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失效,其投保人对保险单享有的现金价值权利不得丧失.
由于均衡保费制的实施,在人寿保险中,除定期寿险之外的大部分保险单,在交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的保险费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现金价值,且大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递增的.这部分现金价值如同储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的情况下),为投保人所拥有.保险人应在其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有的还应说明计竹方法,从而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①投保人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②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即是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在原保单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金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比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要小.③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即是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用以购买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间长短取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多少,但最长不能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如果现金价值抵缴后仍有余额,其剩余部分可以购买生存保险,这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就可获得生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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