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房抵押贷款时,又向另外一家财险公司购买了12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8月初,王某家住房遭遇意外,损失惨重,于是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有效索赔金额为4万元。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某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其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4万元。
据人保金华分公司法律部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王某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而按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虽然王某在同一期间投保了两份家庭财产险,但最后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双份的,而且王某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却产生不了效益。
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重复保险会增加保费支出外,超额投保也是一种错误的投保方式。超额投保就是指投保时所填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