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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罹患白血病 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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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彩印工人小陈在工作期间罹患急性骨髓细胞白血病,经法院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后认定小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进行工伤赔偿。但用人单位以小陈进入该单位之前有两年多的苯类物质接触经历,正式此次经历导致了小陈的发病,与此用人单位无关。后经法院调查身体后认定小陈已经与此单位有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期间患病,符合工伤赔偿范畴,遂裁决用人单位败诉。

  但该公司并不认同工伤认定的结果,于是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行政认定。原告提出的理由主要有2个:一是小陈在进入彩印车间前曾经有2年多的苯类物质接触经历,该车间与公司非同一主体,双方无劳动关系;二是认为被告未能查明小陈得病的种种原因,未充分考虑职业病的长期潜伏性。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认定,小陈在进入原告公司之初被排除过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小陈经多家机构诊断与鉴定均为“职业性慢性中毒苯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小陈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间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小陈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合法、材料齐全,被告行政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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