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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特别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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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款名为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的定期寿险产品。从保险期间来看,最短的一款仅为一年,一款3年期的,10年期的有3款,10-30年的有2款,期限最长的2款产品保障到被保险人70周岁。其条约如下。

  第一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约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附约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法继续偿还消费贷款,保险人为其偿还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须偿还的该贷款本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承担偿还消费贷款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三、对于被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的规定,在失业前发生应缴的贷款部分;

  四、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失业;

  五、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期满;

  六、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从事有收入的行为持续180天(含180天)以上。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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