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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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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具体条款见下文,对这款产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千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趸交除外)一同交纳。

  四、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投保人若不同意调整续保时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条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于出院后三十日内,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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