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下称《规则》),降低了大病医保的最低资本要求约30%。这一《规则》被业内人士认为有助于扩大保费规模和提升ROE(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并被解读为二代偿付能力体系的初体验。
保监会在《规则》中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结合相关意见和实务,当前大病医保风险共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类是保险公司设定赔付率的封顶线,一般在105%左右;另一类是赔付率超过一定限额之上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限额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率由公司设定。除去以上两类,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可以灵活协调风险共担方式,而不同的风险共担方式意味着承受的风险压力不同,根据此次规则对最低资本的要求也不同。
根据长江证券的测试,新规则下,最低资本要求最大降幅可达到44%,一般降幅在30%左右。在最低资本要求降低的前提下,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保费规模。而相同资本规模大病医保的保费规模可以超过同类保险业务4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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