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保险金
在本计划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该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该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
3.豁免保险费
若选择《友邦附加金喜年年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发生该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计划主、附合同应缴未缴保险费。
若选择《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投保人身故或发生该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或者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计划主、附合同应缴未缴保险费。
4.生存现金
自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主合同仍有效,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88岁生日。
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此后每次递增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5%,直至第21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
5.现金红利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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