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
(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三)待录用人员应提供两名担保人出具的《保证合同》。
(四)待录用人员交存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与本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后,由本公司核发《展业证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间由本公司负责保管,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代理人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个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