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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生前给付型寿险为何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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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以后,虽然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但是据日本寿险界的业内人士声称,现在,生前给付型寿险的投保人数以及给付情况远远超过2002年,其需求并无降温的兆头,反而越来越红火。
寿险公司对符合以上给付条件者,将保险金支付给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由投保人指定的保险金代理请求人。当保险金给付完毕后,三大疾病保险合同随即终止。

  生前给付型寿险系列之二:

  生存需求附加险

  生前给付型寿险中的另外一个系列就是——生存需求附加险(livingneeds特约)。该产品的推出比“三大疾病寿险”迟,为1992年10月。当时,并非是日本本土的寿险公司开始销售,而是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Financial)在日本的子公司Prudential生命保险公司率先在日本销售。此后,日本寿险公司纷纷追随,至今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销售该产品。

  该产品并非主险,不单独销售,而是附加在主险中进行销售。因为,该附加险实际上只是将主险中规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特别约定为在符合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指定的保险金代理请求人。

  其规定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当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的余命(生存期)为6个月之内时,保险金代理请求人根据该诊断,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请给付保险金。

  第二,保险公司不问其病因是否属于三大疾病,只要医生确诊,保险公司便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提前向保险金代理请求人给付保险金。

  第三,医生确诊的“余命6个月”是指,根据日本诊断时的医疗技术,在日本国内无法依靠治疗来挽留生命,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其余命为6个月之内。

  如果生前给付得以实现,该患者(被保险人)可以在有生之年自由支配保险金,甚至可以去国外接受高尖端医疗技术的手术或治疗。因为有些治疗技术,日本法律规定加以限制,无法在日本国内实施,而国外则允许实施。例如,日本法律规定,禁止15岁以下的少儿提供内脏供移植用,实际上等于禁止儿童实施心脏移植手术,而美国则无此类禁止性法律。因此,日本许多儿童心脏病患者只能去美国接受心脏移植手术。在国外接受高尖端医疗技术的手术或治疗,其医疗费用昂贵,因为这些费用都无法使用社会保障中的医疗保险,全部自费。因此,提前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方可以使许多被保险人能不受制于经济的窘迫,安心接受治疗。

  第四,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在设计该附加险时,设置了给付的上限。几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为3000万日元。

  生前给付型寿险越来越红火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生前给付型寿险合同规定,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属于免税的范畴,不作为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从1992年到2002年的11年中,日本寿险公司“三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的件数共计为68332件。而“生存需求附加险”提前给付的件数为6519件。2002年以后,虽然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但是据日本寿险界的业内人士声称,现在,生前给付型寿险的投保人数以及给付情况远远超过2002年,其需求并无降温的兆头,反而越来越红火。

  但愿什么时候,这把“火”也能到中国来“燎原”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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