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90年代后,市场利率持续降到6.5%之下的水平,年金转换权的价值增大幅度超出了公司承受能力,经营超过200年的寿险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被迫于2000年停办了新业务。随后,接踵而来的一系列寿险业破产清算事件,更引得寿险合同内嵌期权的合理评估成为业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也随之进行着调整。2000年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等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都已明确地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转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的理论是研究的难点与重点。
中国保监会亦作出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而新型寿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确认与计量。
此外,最近的一些监管体制,如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I(SolvencyII)、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wissSolvencyTest,SST)等,均已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明确计算负债的市场价值;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国际精算师协会(IAA)等机构在其各自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所制定的相关指导原则之中,亦高度一致地强调了对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的必要性。
在金融深化融合发展趋势不可改变的今天,新型寿险产品已经在保险公司业务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新型寿险产品内嵌期权带给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面对的重要风险;
同时,伴随着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领域的不断推进,对新型寿险合同内嵌选择权与保证权进行定价与对冲安排的研究将愈发重要,其定价的准确性与对冲的有效性将日益深入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新型寿险合同内嵌期权研究》一书的研究对象正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的内嵌期权。这三类新型寿险产品区别于传统寿险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最低到期给付保证与最低死亡给付保证,分红寿险合同中保单持有人享有分红的权利,以及万能寿险合同中万能账户的最低收益率保证。此外,新型寿险合同也给予保单持有人退保的权利。
对寿险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研究,尤其是内嵌期权定价与风险管理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由于带有这些内嵌期权的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非常复杂,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精算方法将不能很好地对此类产品进行定价与风险管理。
更科学的办法是,使用金融经济学中的风险中性定价方法,对保险合同内嵌期权建立研究框架,该书一以贯之地使用这种方法研究寿险合同内嵌期权。此外,该书避免数学建模过分脱离现实,同时也力求避免研究流于表面、不能深入的问题,结合数学与保险实践进行研究是该书一大特色,书中的模型可以在适当调整后即运用于保险公司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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