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时续费,保险合同失效了
彭先生:2003年2月购买少儿险,最近一次交费时被因为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寄发的交费通知书,致使保单失效,这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专家雷钢: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寄发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保单状态,善意提醒投保人尽快办理缴费。但是寄发通知书只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客户自述的情况,保单的效力应该只是中止而不是终止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
温馨提示:1、客户如果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职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保险公司做更改,以免给合同后续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保单到期前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及时缴费,确认缴费账户有效且余额充足,以免因缴费不成功造成保单失效。3、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也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3
分红险分红水平不理想
吴先生:购买的分红险产品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分红水平不理想,怎么办?
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购买分红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拥有风险保障,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分红水平,分红水平与持有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客观因素都有关系。无论是否分红,无论分红水平高还是低,任何时候消费者对于分红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都应该保持一颗淡定的心态,应该将最终的红利分配看成一种“意外之喜”,并始终把享有风险保障作为持有分红保险的根本目的,尤其不要因为分红水平没有达到预期而退保,从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案例4
购买了分红险,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影响自身利益
戴女士:2010年购买分红险,由于十年才到期,且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时高时低,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经营不善,钱在保险公司安全与否。
保险专家雷钢:一款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来源于该分红保险在实际经营中的三差损益(利差损益、死差损益、费差损益)。不同的分红保险产品三差损益不同,红利分配的情况也不相同。客户持有分红保险保单的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客观因素都会对红利分配产生影响。所以才会产生红利分配时高时低,甚至出现某年度分红为零的极端情况。
关于保险公司资金安全问题,根据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及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是有保障的,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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