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企业着手来推广巨灾保险
保障对象及险种范围上,目前应当重点针对企业实施。因为巨灾发生后,政府通常将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人财损失,而对企业主要以提供政策支持为主、资金支持为辅。因此,企业投保巨灾险的需求相对于个人更强,而且企业主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比重本来就较高,强制企业投保巨灾险(或巨灾附加险)更易于实施,效果也比较明显。而个人主要限于家庭房屋保险,可以在保险责任中直接列入巨灾责任以规避强制保险这个话题,当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巨灾风险状况设置有差别的费率以确保公平。
(四)合理构建巨灾再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我国巨灾再保险可以仿照长征系列火箭商业发射保险的模式,开展国内、国际两级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在相互投保的前提下,也可以由保监会牵头,组成类似“中国巨灾商业保险共同体”的保险组织,向国际市场寻求再保险和再再保险的承保者。
(五)在适当的时候发行巨灾债券
近年来,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国亦可以建立特殊目的实体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操作,以再保险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考虑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授权承担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设计、发行等事务,进一步增加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
(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增强保险技术支撑
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财险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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