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深度评论 > 正文
险企“破产”后 寿险公司仍不得解散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中国政府网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联合公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网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联合公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多位保险业人士对早报记者解读称,保单业务转让或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在保险公司破产或撤消时,其他保险公司接受破产公司的保单业务;另一个则是将来中国建设保险交易市场后,一些保单可在交易所交易转让。

  不过,由于后者目前仍需要较长时间准备,市场人士普遍分析称,本次征求意见稿或主要是弥补《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撤销或者破产后保单转让的管理细则的政策真空。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在去年6月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曾透露说,“目前上海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上海筹建保险交易所。”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信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

  禁止“蛇吞象”?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称,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而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这就意味着,在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解散后,随后的保险业务转让明确由中国保监会审批,而无需国务院审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