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即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来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因此,农村信用社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1、农村信用社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农村信用社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农村信用社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