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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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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想要一种投资可以为自己的家庭保驾护航?保险是理想的投资品。看看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能满足你的愿望吗?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五金规划,年年给付

  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便于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障,为被保险人分忧。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被保险人除了年年享有生存保险金的给付外,您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年金账户,复利增值

  公司设立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打理被保险人留存于公司的生存保险金。账户以年复利计息,收益安全稳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了一个理财渠道的选择。

  灵活领取,尽享人生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同时生存金累积账户的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支取(每年只限一次),设计更具人性化。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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