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给付时间(50岁、55岁、60岁或65岁)和两种给付期间(10年或20年),可与其他寿险产品自由组合,供您灵活规划个性化的养老方案。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五年缴清、十年缴清、十五年缴清、二十年缴清、缴至54岁(A款)、缴至59岁(B款)、缴至64岁(C款)或缴至49岁(D款)等不同类型的缴费方式。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十年的年金保险);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6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二十年的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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