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9周岁(含69周岁)。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三)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您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假如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在您的子女满18周岁之前,我们承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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