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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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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女士,今年30岁,购买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共交5年,选择60岁返还本金,那么她将获得什么利益保障呢?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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