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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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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分为期间、三年、五年、十年交。“福禄金尊”在60岁、65岁和75岁三个年龄段可以共同返还本金给客户,较好执行了生前还本的概念,返还了以后,每年还可以继续引领生存金,这个产品满足了客户储蓄理财和多种保险保障的需求。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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