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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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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产品是英大泰和人寿公司在银保渠道推出的一款万能型产品,保障时间长,至七十周岁,采取一次性缴费。该产品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与银行一年期利率相比较有优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并且还保障身故和意外身故责任。
  重要提示:
 
  1、银行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
 
  2、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请着重了解它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要,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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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8.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第二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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