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8.8)、跳伞、攀岩(见8.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8.10)、摔跤、武术比赛(见8.11)、特技表演(见8.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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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结算
3.1
万能账户
为履行
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3.2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3.3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