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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细节与七大特权 买寿险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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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寿险的有关知识,致使“意外”发生后,往往达不到自己预想的目标,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特权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如若解除保险合同,在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以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为前提,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解除合同,否则就会带来资金的损失。

  特权五: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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