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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细节与七大特权 买寿险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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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寿险的有关知识,致使“意外”发生后,往往达不到自己预想的目标,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两招帮你省保费

  最少的钱得到最大保障,是每一个投保人的愿望。下面两招可帮你妙省寿险保费。

  招数一:需要留意不经意间费用支出。

  很多寿险投保人为了能让自己在投保缴费时更省时、省力,且省心,往往会把自己银行卡的账户与保险缴费账户相关联,每月缴费时自动扣缴。

  虽然说通过这种方法缴纳保险费方便快捷,但通常按年支付保险费比按月支付保险费要便宜很多,最少会有10%的优惠。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进行缴费时,一定要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缴费的方式。

  招数二:把自己健康情况划分等级。

  针对投保人不同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寿险的条款和费率也不同。投保时所收的保费和后期理赔时所赔的费用都不同,通常非健康状态下所收的保费比健康状态下所收的保费多,而非健康状态下理赔的费用则比健康状态下理赔的费用低。因此,若想投保寿险,最好及早动手。

  七大“特权”要牢记

  特权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在此10天内,投保人有时间充分审视自己的保单,有权对自己的保险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特权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新《保险法》第二十条进行变更,此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特权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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