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保险公司,则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红利领取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阳光人寿公司,按每年确定的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祝寿金应领取日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文章来源:阳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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