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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金惠两全(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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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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