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两全保险 > 正文
生命伙伴金惠两全(分红型)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已缴保险费×(1+2.5%×保险单已生效天数÷365)

  二、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就生命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所有保险合同所承担的累计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以50万元为上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