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一年一返还,即交即领,多重领取,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享受红利分配,享有高额保障,保您福满一生。
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45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960.16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1046.02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992.3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96.02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992.03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960.16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69920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14960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作者:陈贞英 重庆 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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