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马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马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马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马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作者:郭铁军 咸阳 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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