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利益给付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2、全残利益给付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3、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4、满期利益给付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
5、红利给付
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派发红利。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注:增值系数:在前十个保单年度等于1,之后每过10年增加0.025,即从第11个保单年度至第20个保单年度期间的增值系数为1.025,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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