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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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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户口迁至外地,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昨天(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4月1日起开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出台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分为异地转移和北京市内转移两种情况。如果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内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今年4月1日起可办理

  服务对象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缴费方式

  参保人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社保所参保银行代扣代缴。

  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转移办理

  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市内转移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追访

  “城乡居民养老可享相同待遇”

  “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表示,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北京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据介绍,此前,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即福利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四部分。

  今年起,未被养老制度覆盖的20万人(包括10万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10万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将被纳入养老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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