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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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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三、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

 民心网3月29日消息(民生观察员高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为人们的老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同时,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来自沈阳市于洪区郭先生便向民心网咨询了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问题。

  郭先生表示,自己是黑龙江户口,2009年7月在沈阳缴保险至2011年4月,2011年10月更换工作后,新单位接着给缴保险,这样2011年就有5个月的断档,不知如何补缴?

  对此,沈阳市政务公开办予以回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三、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作为过渡性措施,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自欠费6个月起按日加收欠费本金的2‰)。”

  综上所述,我市养老保险目前已不再实行补缴。建议咨询人到原企业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详细咨询。

  在此,民心网希望此政策能够对市民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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