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给付附加俏佳人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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