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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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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东西送赠品,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商家赠送给消费者的赠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是不能作为赠品相送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就因赠送给消费者“三无”产品而遭到投诉。

  企业

  可找业务员更换

  7月8日,记者联系上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一位潘姓客服人员,就客户购买保险时获赠“三无”产品一事进行咨询。

  潘先生表示,客户在初次办理保险时,公司会有一些小礼品赠送。这些赠品有些是公司统一配送,有些是业务员自行购买,目的是为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吸收更多的客户资源。因为公司比较大,人员比较多,所以无法对每件事情都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消费者所说的收到“三无”赠品的事情可能存在。潘先生建议消费者直接和当时签单的业务员联系,要求业务员提供赠品的相关合格证书等信息,如果产品真是“三无”产品,可以要求业务员更换具有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的赠品。

  然而,对于这位客服人员的解释,大多数购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的消费者表示不能理解。“公司大、人员多不能成为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监管缺失的借口。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中国平安的保险,无论是哪个业务员服务,代表的都是中国平安。现在遇到问题就将责任推给业务员,这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专家

  向工商部门举报

  7月17日,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消保科科长冯卫华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冯卫华指出,即使是赠品,也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赠送给消费者的这些产品均没有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显然属“三无”产品。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此,赵先生有权要求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提供所赠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信息。另外《消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中国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赠送“三无”产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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