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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赔偿款叔嫂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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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场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一人死亡,而且还引出一场继承纠纷,面对关于寿险理赔应如何分配的问题,究竟案件会如何解决?

  一场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一人死亡,而且还引出一场继承纠纷,本是亲人的叔嫂为继承赔偿款及保险金对簿公堂。2012年7月2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继承纠纷,被告李某同意与郭某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及保险金,两人各分得2494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第三人赖某驾驶赣B359Y5两轮摩托车在珠兰乡桃园村路段与郭某某发生碰撞,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同年10月26日,被告李某第三人赖某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原告郭某等人共同参与协商,并在协议书的“在场人”处签名。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赖某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家属死亡赔偿费用计人民币69000元,定于签字之日付50000元,2012年1月20日前付19000元。之后,第三人赖某已支付赔偿款50000元,剩欠19000元另行出具了欠条。

  另查明,郭某某生前先后于2010年5月25日、2010年9月30日在第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一份,共交纳保险费14500元,保险金额分别为4793元、10650元,保险期间均为5年,保险单记载的身故受益人均为法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调解未果后,分管民一庭的邹桃生副院长了解后高度重视,立即亲自参与调解,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最终达成了调解:一、第三人赖某尚差的赔偿款19000元,由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各分配9500元。二、郭某某生前投保的“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按保险金额15443元的两倍计算保险赔偿金计金额为30886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向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各支付15443元。(文章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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