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购买寿险,其保险期限是“2001年5月至2011年5月或合同列明的事项发生时终止”(“合同列明的事项发生时终止”原文的大概意思是这样,具体的记不住了,因保险公司收去理赔了),所购险种是太平洋的长泰(C),我姐于2012年4月因病(乳腺癌)去世,去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是过了保险期限,不是在保险期内去世,只能按条款赔付生存保险金,不按身故赔付,我的理解保险期限既然是“或”,那么二个条件是并列的,我要求按“合同列明的事项发生时终止”按身故赔付,不知可以吗?
专家分析
其保险期限是“2001年5月至2011年5月或合同列明的事项发生时终止".应该是保险期间是2001年-2011年一共10年,"或合同列明的事项发生时终止"是说在2001年之后,2011年之前发生合同列明的事项的话,即使不到2011年,合同也终止.2012年4月是在10年保险期之后了,所以保险公司答复会是过了保险期限.
这里提醒大家,买保险一定要弄明白保险的保险期间,缴费年限,保障范围,保险利益,免除责任.不明白的话,一定问问送保单的业务员,否则的话,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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