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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服务,大家可以学习这几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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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旨在解决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旨在解决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服务业的服务水准直接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作为业内颇具影响力的媒体,我们不仅心系消费者维权,同时也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媒介沟通角色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形象,在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架起沟通、理解的桥梁。

  快速理赔慰藉人心

  案例一:

  【投保险种】赵女士在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

  【出险经过】2011年7月接到赵女士家属报案称,赵女士被确诊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理赔经过及结论】接到报案后,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慰问客户,帮助客户搜集材料;经该公司理赔人员审核确认,事实清楚,资料齐全。根据条款规定,应给付客户保险金5万元。

  【专家提示】1.出险后及时报案;2.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确诊后,即可索取相关确诊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案例二:

  【投保险种】2007年11月,张某的母亲何某,为张某投保了安康天使终身寿险5万元、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疾5万元、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0.5万元。

  【出险经过】2011年6月接到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在家属院跳楼自杀。

  【理赔经过及结论】接到报案后,理赔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慰问客户,帮助客户搜集材料。公司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跳楼自杀,为投保两年后自杀,公司快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保险金6.5万元。

  【专家提示】《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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