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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生存金可以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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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保险后接着就是理赔问题,理赔纠纷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那么,本文中的主人公商女士的生存金可以拿到手吗?看看《保险法》怎么说。

  案例:2005年1月,商女士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商女士为保单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商女士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就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2008年2月,商女士于第一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首笔生存保险金。

  根据合同规定,今年2月是第二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然而,当商女士去保险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后者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第20条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应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商女士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再让她领取生存保险金。对此,商女士自然觉得不满,当即向保险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最终经调解,保险公司继续向商女士支付了生存保险金。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换句话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确实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之所以会出现本案中这种保险条款与保险法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情况,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条款当初是保险公司作为个人产品设计,考虑的是被保险人为自己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合二为一,故不存在这种矛盾。而商女士的保险,是所在单位为其个人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由此,相关保险公司宜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以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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