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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损失有多大 弄清楚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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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1月25日,刘先生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保额2万元,年缴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现已缴纳4年,共计4032元。今年3月底,因经济原因,刘先生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退还保费为2600元。刘先生对此感到迷惑。要回答刘先生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谈起。
一句话,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或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于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

  退保不如巧用现金价值

  那么该如何巧妙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呢?

  投保第一年退保不划算

  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像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大多数寿险公司出于精算和公司赢利性方面的考虑,一般规定保障性产品只能附加在投资型主险种之后进行投保,所以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寿险理财不差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保单生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所缴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缴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经济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保费,可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

  周先生1999年投保了一款某寿险公司保额4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期缴型两全保险产品。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一时无法缴纳保险费,当时保单现金价值已经累计达到18000元。

  如果周先生投保时约定了自动垫付条款,即利用保单现有的18000元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40万元不会改变。

  保单理财方式多

  缴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如周先生可以利用现有保单现金价值18000元选择趸交型投保的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保障期限仍旧为40年,但保障额度将低于40万元。同时周先生也可以将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这时投保10年期保额为40万元的定期死亡保险趸缴保费为6000元,余额12000元作为趸缴保费可以购买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生存保险。因此,周先生在2009年以前死亡可以得到40万元的死亡给付金,如果他到2019年时仍然生存,就可以得到25万元的生存保险金。

  展期保险较为特殊,它指将现金价值仅用来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计划。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通常保费较低,则该方式下死亡保额可保持不变,保障期限较长,但其他保险利益可能受损。因此,展期定期保险比较适合长期经济困难同时又特别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如家庭支柱)等。

  如果投保人只是一时资金紧缺,两年内无法缴纳保险费,还可单方面采取保单效力终止。它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处于终止状态,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同于保单失效,保单效力终止的好处在于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时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这种做法唯一的缺陷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受到一些约束。

  投保人还可以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或者具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申请贷款。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人寿保单向投保公司或者签约银行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额度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80%。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后,保单责任依然有效。保单借款的程序较银行贷款简单,借款利息的计算参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上发放,期限要求不超过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应及时还款,否则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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