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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要分清观察期和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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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十天,在这十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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