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有着天然优势
“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保险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的灾害易损性。”
今年以来,旱灾、涝灾实情不断,尤其是4月份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降水严重偏少,江河来水不足,水位持续偏低,致使部分省份遭受不同程度的旱灾,使人们的生产生活面临挑战。
近年来,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地震、冰灾、洪灾、旱灾、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据瑞士再保险统计,2010年,全球共发生304起巨灾事件,其中自然灾害167起,是1970年以来自然灾害数量最多的一年;2010年经济损失约2180亿美元,达到2009年的3倍以上;保险业损失超过43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60%以上。
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天然的优势。“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保险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的灾害易损性。”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日前召开的中国保险学会年会上如是强调。
民政部救灾司统计显示,截至5月27日,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共有3483.3万人遭受旱灾,423.6万人发生饮水困难,506.5万人需救助;饮水困难大小牲畜107万头(只);农作物受灾面积3705.1千公顷,其中绝收面积166.8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49.4亿元。如何使受灾群众得到经济补偿,成为最现实的问题。
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统计显示,1998年至2010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所致直接经济损失2947.51亿元,其中经由政府救助救济得到补偿的数额为194.1亿元,比重仅占总经济损失的5.9%,损失补偿缺口达2753.41亿元。也就是说,约94%的自然灾害风险未能得到有效转移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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