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某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及孙某的其他亲属保险利益损失100000.00元;
二、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该学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70元,张女士负担2000.00元,某学院负担70.00元,山东某旅行社负担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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