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在于,传统产品这个定义,传统性产品定义准不准,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什么叫传统性产品,所以传统性产品定义就有点太含糊了。用传统性产品定义不太准确了,所以要准确规避风险,而且还要实行利率市场化,准确的定义应该是以保障型和非保障型产品划分,或者叫做返还性和非返还性产品来划分。如果按照我说的观点来划分,就像我刚才讲的,不存在利差损的产品,你就放开,没有风险。而且把价格降低了,我们业务会上去。但是,凡是返还有利差损风险要管制,不应该放开,放开以后的风险太大,对我们已做的业务冲击太大。像日本这个市场,这么多年的老牌资本主义,它对市场定价利率的管制,几年前才放开,也管了30多年。所以我们不要盲目的说市场化就一定好,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管理是需要的。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认真的研究,现在传统的。
比如我举个例子,说把分红的一类划分可以放开的,我觉得是不对的。那你说我纯保障型的产品,没有返还的可不可以分红呢,可以分红,我返还型的,比如五年期的两权保险不分红可不可以,所以造成传统性定义就有漏洞,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以返还性和非返还性,或者是保障性和非保障性来决定利率市场化。以这个为标准,那么还有一个我认为,你光放开利率市场化还不够,必须同时放开佣金的市场化和营业费用的市场化,现在营业部门除了利率2.5%的规定,对佣金的设计比例,对费用的设计比例也是有规定的,这个不放开那个放开还是不行的,所以放开应该全部都放开。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促进保障性产品发展的目的,来推动保险业产品的放开。以上说的不一定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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