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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智胜金万能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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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您获得的保障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102%;

  (2)个人账户价值。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见8.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8.4),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见8.5),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1)、空中运动(见8.12)、攀岩(见8.13)、探险(见8.14)、摔跤、武术(见8.15)、特技表演(见8.16)、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8.17)、军事冲突(见8.18)、暴乱(见8.19)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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