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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险”多为联合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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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还有一周时间又将到一年一度的中国情人节“七夕”,情侣恋人开始忙着准备特别礼物相互馈赠。巧克力会融化,玫瑰花会枯萎,什么礼物才能让爱情恒久保鲜?有没有想过给恋人或伴侣买一份“爱情保险”?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爱情保险”并非为了“爱情保鲜”,中山各大保险公司目前推出的爱情保险,从保险责任范围看,基本属于以夫妻或全体家庭成员为联合体的被保险人的人寿险、重大疾病险或年金险产品,也就是“连生型保险”。

  在这些普通的人身险产品上,有的辅以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有的加上分红奖金等理财功能,就变身为市面上常见的“爱情保险”。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爱情保险”和一般的寿险区别不大,但由于是“联合寿险”,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将会得到保险金赔偿。从保费支出上来看,夫妻购买一份联合人寿险,当然比两人分别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所付出的保费要少一些。

  “爱情保险”保夫妻不保情侣

  电影《非诚勿扰2》里,男主角葛优将一份寿险保单送给了女友,受益人一栏填上了女友的名字。但是,记者采访业内保险人士发现,这种情侣一方购买“爱情保险”馈赠恋人的做法并不可行,保险合同从订立之时就是无效的。

  “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必须相互存在保险利益,基于此订立的保险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平安人寿资深保险规划师杜宏伟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才具有保险利益。

  换言之,如果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就不存在保险利益。实际操作中,一般保险公司在遇到“爱情保险”理赔时,会要求受益人提供如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对于热恋中的情侣来说,由于没有存在法律关系上的保险利益,其“爱情保险”当然是无效的。

  因此,杜宏伟告诉记者,投保人与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才能订立联合保险合同。恋人、情侣等由于不具有婚姻关系,并不能投保爱情保险,而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则可以投保。不仅如此,基于可保利益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还会要求,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也要存在保险利益,而这个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的伴侣、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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