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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福联合寿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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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家福联合寿险”作为一种夫妻联保的终身寿险,任何一方遭遇风险,其家庭都能获得补偿。

  产品名称:全家福联合寿险

  保险类别:终身寿险

  保险公司:新华人寿

  投保年龄:双方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60周岁以下的合法夫妻。

  缴费方式:年交、趸交。

  缴费期限:10年、20年、30年。

  保障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

  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的普通家庭往往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维持其生活所需。目前一份人寿保险通常只能有一位被保险人,但究竟哪位家庭成员的风险更高,很多时候又难以判断。而为夫妻二人投保同等额度的保险,有时又显得力不从心。

  “全家福联合寿险”作为一种夫妻联保的终身寿险,任何一方遭遇风险,其家庭都能获得补偿。

  1.夫妻双方同为被保险人,在国内寿险条款中尚属首例(98年设计推出),形式新颖。

  2.真正做到“一张保单,全家受益”,无论任何一方遇到不幸,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保险金赖以生活。

  3.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十分灵活,可以是一次性领取,在适当的年龄范围内,也可以转化为教育金养老金,使配偶老有所靠,幼子学有所养。两位被保险人若因同一意外事件先后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双倍身故保险金,或选择相应数额的教育年金,使其成人以前的学习生活都具有充足的保障。

  4.作为身故及高残保障型产品,在有效控制费用成本后,与同类产品相比,价格优势明显。同时一份保险保障两位被保险人,相比两人分别投保价格低廉。

  5.保险责任包含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及高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将其视为家庭的健康保障。

  6.“减额缴清”条款,可使客户在无法继续缴纳保费时以降低保额的方式仍能享有一定保障,不必招致退保损失。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如下选择权:(1)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合同效力终止。(2)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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