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这“代签”合同“买单”?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生认为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陈老先生被骗保97余万元,签订12份涉嫌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对于被保险人要亲笔签字的问题,无论是《保险法》的34条还是保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均多次强调要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字。保监会在2000年也以书面的方式下发规范性文件,强调保险公司承保流程中,要加入对被保险的审核程序,以避免代签名这一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出现。在此情况下,12份被保险人没有签字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中国人寿没有及时审核和发现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全款。
而福建傅先生的则是承保人未经投保人同意,在复效申请内容擅自减少投保项目。从签订二十年合同的险项由三项减少至两项,在投保人签名空格里模仿投保人笔迹签了字。导致被保人在理赔上出现不该带来的麻烦,严重损害了被保人应有而正当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说,这应属于诈骗行为,这个不仅可以找保险人索赔,还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索取精神及经济损失补偿。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于展业人员的不实行为默许的,投保人也可以就损失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为此中国企业新闻网联系到中国人寿福建分公司,该公司的律师告诉本网:傅先生的保单也不是中国人寿南安支公司的业务员签的,业务员也做过笔记鉴定,当初傅先生保单失效后,人生意外险他本人没有提出要续保,并不存在擅自减少投保项目,我们也和傅先生达成了协议,退回他全部的保费,由于傅先生的情况比较特殊,我公司就司法鉴定费和3年的附加医疗保险对他进行了补偿,也和他在保险协会的居间协调下签订了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没想到傅先生在领到钱的辗转又把我们公司给告了,说对他的精神方面造成损害,要我们赔偿精神损失费,对于这件事情我也很无奈,现在就傅先生目前投诉来看,其法律依据不足。
而当本网欲联系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想对他们进行核实,打了投诉者给本网的一个泰州分公司的号码,该号码的接听人员说不是他负责,叫本网联系陈先生,而陈先生也告诉本网不是他负责,辗转本网欲联系综合部,但是电话始终没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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