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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开始重视失业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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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从相关资料得知中国的失业保障欺诈案件发生率较为低。但这并不能真实反映欺诈的数量,因为如今中国仍没有较好的发现制度和机构。我国应参考国外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经验,制定相关的策略和方法。

  目前尚无法获得中国全国失业保险欺诈的统计数据。但是,从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委托的一篇关于北京市欺诈情况的报告来看,发现率是非常低的。

  2008年,北京仅发现2起失业保险欺诈案件,2009年上半年增加到9起。200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为2.6万人,应用国际上较低的1%欺诈和错误率,预计会有260起案件,但事实上案件数量却低于0.01%。考虑到这期间覆盖了金融危机高峰期的情况,上述数量是非常低的。

  中国官员正在逐渐认识到社会保险欺诈的危险性,不过关注的主要是价值较高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开支,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资金侵占行为。申请人数少且待遇水平较低,以及大多数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余额比较充裕,这些都是失业保险欺诈不受重视的原因。

  国际经验已经表明,在未来合格申请人数量激增、失业风险加大、救济金水平更高以及积极措施使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更多时,如果工作人员、企业、失业保险金领取者以及大众对于欺诈仍持松懈态度,可能造成严重问题。

  中国目前对于积极措施的管理似乎较为严格,但在危机消退并恢复快速增长时管理还能不能如此严格,值得关注。特别是基金的大量结余可能会带来宽松的管理环境,会给官员造成向企业返还的意愿。更何况,失业保险的开支通常由失业保险或就业促进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并不负有报告义务。

  由于没有较好的发现制度,虽然目前发现的欺诈数量较低,但这并不能反映欺诈的实际数量。由于信息系统在局部运行,且没有较强的系统安全措施,甚至在同一省份社会保障系统内部进行相互检查数据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更不用说与其他机构了,使得较易发生本地管理人员欺诈案件,尤其是创建虚假的记录和身份。

  国外许多国家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策略和越来越多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如数据匹配和欺诈分析),为中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应在法律上界定广义的欺诈,而非规定具体的欺诈行为,因为它将随着时间而改变。基本法律的一个关键事项是要将社会保险欺诈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要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2、应放宽可由基金支付的行政费用用途的严格管理,例如允许参加打击欺诈工作的工作人员和部门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将会为打击欺诈工作投入留出空间。允许政府机构在关键的衡量工作上进行投入,这将帮助确定失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中欺诈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为设定目标和考核提供基准。

  3、官员们需要改变心态。虽然目前发现的欺诈数量较低,但这并不能反映欺诈的实际数量,而社会保险系统的大规模扩张和强劲的经济增长,以及因为失业保险较低的支付标准,也有助滋生自满情绪,认识不到欺诈是最危险的。当有一天,中国的经济不能以高速保持增长,而社会保险系统的扩张最终减缓,更加关注的将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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