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2010-08-26 22:14:0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职工汤某产期临近向单位申请90天产假,但单位只批了56天,产假期间只给其发放60%的工资。汤某为什么得不到90天的产假和全额发放的工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到底是多少天?她的生育津贴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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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汤某所在企业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只批准汤某56天产假,明显违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该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就应该承担向汤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但是企业却减发汤某的工资,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被保人:0岁,女
¥72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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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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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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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障
200,000元
被保人:0岁,女
¥16585.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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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1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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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10000+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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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被保人:28岁,男
¥35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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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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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障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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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100,000元
被保人:25岁,女
¥352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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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200000*交费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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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返还
4,000,000元
被保人:30岁,男
¥2547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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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3000.00元(60岁前每年);6000.0元(60岁至84岁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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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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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300,000元
被保人:30岁,男
¥121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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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所交保险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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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1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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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1000000*给付比例
被保人:50岁,女
¥484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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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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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障
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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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
17920.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